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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岗村问题的法律思考

来源:原创  作者:肖万柏  时间: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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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岗村问题的法律思考

——兼作吴某林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吴某A军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一案吴某的辩护人,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本案的大前提。

辩护人认为,本案所反映的问题,不是作为个案,而是作为一种现象存在的,为表述的方便,我姑且称其为南岗村现象。

每当我们在谈到法律的执行的时候,总是好搬出古人的这么一句话:“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有很完善的关于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可是这么多年来我们却习惯于用诂大堆的方式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我们有一部很好的处在违法与犯罪关口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是在出现本案中的滋事、闹事现象的时候我们没有找到哪怕是一次报警和和处警记录,这不能不说是一大怪象!

国有恒法,则民有常行。法律的执行应当一以贯之,不能朝令夕改;执法之手不能是拉着橡皮绳的手,可松可紧,时松时紧——弹性执法就是一种隐形的钓鱼执法!这么做的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法不可知,则其威不可测”。这样的话就回到了法神秘主义时代了,这是与法治精神、与依法治国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当今天的被告人看到:有人拿了一块地马上身家亿万的时候、当他们心忧无地喝稀饭的时候、当他们看到别人也在这么干的时候,我们有理由要求他们,他们这一群每一年当中总有那么几个月要两鬓苍苍十指黑的在地里多多少少刨点食的农民,唱着“箭河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缨;箭河之水浊兮,可以濯我足”,溜达到河边去观鱼赏花吗?

当然,他们的这些做法使得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建设停滞不前,远落后于周边区域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他们的这种做法使得我们这个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社会主义优越性大打折扣,是错误的,必须得到纠正。

然而,当他们被投进看守所,不能够同家人过一个团圆年的时候,他们又作何反应呢?他们的反应是:别人也是这么干的呀?我怎么就犯罪了呢?泪眼问法法不语,只想头撞南墙去!他们很快地、毫无保留的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

每次见到我的当事人,看到他充满迷茫又痛心疾首的样子的时候,我就在想,我们能否更好的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从而防止南岗村现象或者其他现象的发生,而不是养猫成虎,容虎成患,然后围而猎之。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的古人早有定论。康熙皇帝曾让李光地编过一本书,书名为《周易折中》,并亲自为该书写了序。这本书里记载了北宋大改革家王安石对易经《蒙》卦初六爻辞的理解:“不辩之于早,不惩之于小,则蒙之难极矣。当蒙之初,不能正法以惩其小,而用脱桎梏,纵之以住,吝道也。”这段话的意思是:当执政者不能及早发现问题,不能够在老百姓犯小恶时予以惩处,则百姓的灾祸就大了!当老百姓违法之初,倘不能端正法纪以惩处其小恶,而解除刑罚,如此放纵下去,是错误之道。在南岗村现象中,他们恰恰是长期以来看到别人也在这么做而没有任何问题;而作为农民,无条件的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一切,在他们的印象中,向开发商要点钱不过是从他们所占据的资源中分一杯羹而已,与违法和犯罪无关。正是基于这一长期的过程中产生的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当我们扔出一根橡皮绳的时候,他们走到了今天的被告席上。而他们,是一群你在街上遇到时会向你和善的笑着打招呼的人,是一群会为了邻里的家事而奔走的人,是一群宁可倒在看守所也不愿意戴着脚镣手铐去医院检查而碰见熟人的人。他们是恶人吗?如果知道这是违法犯罪他们会为了区区几千块钱而铤而走险吗?遗憾的是,经历了千年的风霜之后,在我们大张旗鼓地进行法治建设的今天,我们还在重复着昨天的故事,我们还在这里郑重其事地讨论我们的古人早有定论的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让人忧心忡忡的问题。

南宋王宗传(福建宁德八都乡童溪人,写了一本《童溪易传》)在谈到同一卦辞时有这么一段话:“所谓刑人者,正其法以示之,立其防束,晓其罪戾,而豫以禁之,使蒙蔽者知所戒惧,欲有所纵而不敢为,然后惭知善道...”意思是:执法者通过执行法律,让老百姓知道法律是什么,违法和犯罪是什么,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让老百姓知道什么是打开装着蛋糕的盒子的正确方式。如果我们从前听之任之,突然有一天说,你们这么抢蛋糕吃,撕破了盒子,打成一锅粥,弄得满身满屋都是,必须予以严惩,罚你们喝三个月稀饭!他们是多么无辜啊!因为他们此前根本就不知道装蛋糕的盒子的正确的打开方式!在南岗村现象中,存在着这样一个悖论:他们的确不应该这么做,但他们的确这么做了;我们的的确确早就应该防止这种现象发展到更严重的程度,但我们的的确确直到今天才想起要做点什么!其结果是:当地社会经济建设停滞不前,他们被投进看守所过大年!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处理关系到民意和民心,应当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因为,毕竟,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对这种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以对社会经济和法治建设造成伤害、并最终对所涉及的家庭和个人造成伤害为代价的;毕竟,我们今天所面对的,是一群自少年时代开始,就用自己的双肩、用自己的双手,为我们这个国家的工业现代化输了半辈子、甚至大半辈子血的人。如何让他们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更多的获得感,是我们无法回避、也不应该回避的问题。对一个多年来都没谁理会的现象,如果我们现在咬定僵硬的法律条文不放松而不知变通,对今天的被告人就没有公平和公正可言。

在历史长河中,我们已经无知者无畏般地丢掉了很多值得珍惜的传统,比如:我们曾经奉为众经之首的易经被认为是只能用于算卦的迷信;我们主张道法自然的中医被认为是封建糟粕。箭河在革命战争年代涌现了许多拔光头发、拔光指甲、割掉舌头、砍掉脑袋也要坚持自己信念的烈士,而现在,这种坚持被认为是不知变通、死性!那么,将来能够撑起我们这个国家的是什么?是官大一级,鼓掌不迭;钱多三万,只朝天看吗?如何贯彻总书记指示的讲好红色故事,做好红色传统的传承,是需要智慧的。

第二关于本案的小前提——关于吴某林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他的认罪态度等方面。

1、吴某林自愿认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问题,系初犯,应当对其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上对其量刑。

2、关于列宁小学部分,首先向开发商提出要钱、要多少钱的并不是吴某林,吴某林和其他当时的队委会成员在整个洽谈过程中都是在开发商和本队成员之间起斡旋作用,并且是他明确提出:开发商也不容易,不能要太多,要少要点(钱)。也就是说,吴某林并不是一个积极的主张者和组织者,其一直念着与来长青是亲戚关系,暗中帮助其解决施工的问题,主观上没有恶意,应当从轻处罚。在其被撤队委会成员后,相关敲诈勒索行为与其无关。因此,应当认定吴某林只是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从犯,对其减少基准刑的40%予以量刑。

3、关于箭河中学部分,吴某林此时已不是队委会成员,他只是作为村民听他人招呼去过中学,并且他分别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9月9日通过红安县天龙国际旅行社到海南、到山东旅游。中学的敲诈勒索与其无关。

4、起诉书指控的2011年吴元虎工地的事情已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追究。

5、吴某林仅仅分得了5100元钱,所得金额不大。

6、各被告人代表村民去要钱,确实是因为当年两个征地协议约定的补偿年限已到,而且列宁小学实际征地的面积与协议约定不相符,并且他们所有人都是只知有协议而不知两校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从法律角度考察,不管他们的理解是否正确,这与平白无故的去敲诈勒索是有区别的,这一点请法庭予以特别的注意。

7、吴某林已年届七十,患有脑梗,需要长期服药,不适宜长期关押,应当对其酌情从轻处理。

8、吴某林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对他们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其量刑。

9、吴某林等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他们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其量刑。

10、辩护人关于吴某林涉案金额为34万元的认定不能认同。

在与两校交涉的过程中,各被告人及全体南岗村民组村民自始至终的目的就是要到钱后在村民组按人均分,没有以个人拿到钱财为目的的勒索行为。

受害人来长清给吴某林的1万元钱是请其在村民中斡旋的辛苦费,吴某林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其收到的该1万元钱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吴某林在被撤掉队委会成员资格后,与其他普通村民组成员具同一身份,此后只应队里要求去过中学开过一次会,中学及小学后来要来的钱与其无关。

第三、结论。

鉴于以上两个前提,结合吴某林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以及本案发生的社会环境等相关情况,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                        肖万柏律师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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