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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签合同也有法律效力?

来源:新县律师网  作者:河南信阳新县律师  时间:201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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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板,一日,突然有人来访,称是来供货的。陈先生非常纳闷,他并未与对方谈过生意,何来供货一说?但对方出具了一份合同,落款处盖有陈先生公司公章及其个人法定代表人专用章。原来,为了方便开展业务,他曾将公司公章、法人章等一套文件交予公司员工小黄保管并使用一段时间,并事先盖好了一套合同,该份供货合同就是小黄与对方企业签订的。但如今小黄已经离职,责任由谁来担?

  林子俊表示,陈先生的公司应承担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该案体现的问题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我国《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本案中,“本人”即陈先生的公司,“行为人”即业务员小黄,“相对人”即为对方公司。虽然在实际上,陈先生的公司并没有授权小黄去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但其出示了盖有陈先生公司公章、法人章的合同,以及其拥有陈先生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足以让对方公司有充足理由相信该行为出于陈先生公司的委托,因此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应由陈先生的公司承担;如陈先生的公司认为小黄没有代理权限从事此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在事后向小黄追索。

  我国法律设立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在此也提醒各位公司“老板”,对公章、法人章的体现公司意志的印章要妥善保管、慎重管理,避免招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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